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江奕增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金台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秋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,3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