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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1836號 原  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德 被   告 蔡昀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,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13條、第20條、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,而支票 付款地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 第13條之規定,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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