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1931號
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訴訟代理人 江炫政
被 告 垕信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洪和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,180元,
應繳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繳500 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周靖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