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板小字第2493號
原 告 慶聲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松
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
張存實
被 告 莊佳穎
訴訟代理人 莊煥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6年10月20
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高榮良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
000營業用小客車(以下簡稱
系爭車輛)於民國104年7月11
日13時10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與東豐街口時,遭
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因闖紅燈違規
左轉之過失而撞擊,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,經原
告送修支付新臺幣(下同)11,200元(均為工資),另原告
因修車受有2天之營業損失2,972元(1,486元×2=2,972元
),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4,172元。為此
爰依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,172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
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
遲延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
本件車禍是被告過失不爭執,但本件車禍原告車
輛並未受損,原告修理部位並
非被告撞擊所致,是原告之前
就有的損害等語置辯,
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,訴訟費用由
原告負擔。
三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
上開時、地遭被告撞擊之事實,
業據其
提出估價單、新北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函、行駕照
、新北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車損照
片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
局樹林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,有新北市政府
警察局樹林分局106年7月21日新北警樹交字第1063485654號
函
暨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
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影本各1份、談話
記錄表2份
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8張附卷
可稽,而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
發生是其過失所致
一節並不爭執,僅空言辯稱本件車禍原告
車輛並未受損,原告修理部位並非被告撞擊所致,是原告之
前就有的損害
云云,
惟未舉證以實其辯,所辯
即無可採。是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就系爭車損有過
失
等情為真實,已如前述,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,
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
洵屬正當。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
審酌如下:
(一)修車費用部分: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
所載之維修項目
,
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,
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工
資共計11,200元(均為工資及烤漆費用),均屬必要之修
復費用無誤,被告空言辯稱原告修理部位並非被告撞擊所
致云云,
尚無可採。又本件之修復費用僅烤漆及工資,故
無折舊之必要,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為11,200
元。
(二)營業損失部分:按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
訂定外,應以填補
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,且依
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
益,視為所失利益,民法第21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受損致進廠維修2天,計受有
營業損失2,972元(1,486元×2=2,972元)之事實,業據
其提出宏祈汽車保養廠估價單及證明書各乙紙為證,而依
新北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營業額證明書所載系爭
車輛每日營業收入為1,486元,再佐以宏祈汽車保養廠估
價單上載系爭車輛共修2日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日之營
業損失計2,972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(計算式:1,486
元×2=2,972元)。
(三)綜上,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4,172元(11,200元+2,
972元=14,172元)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4,172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依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0之規定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
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八、據上論結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
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謝淳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