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277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、郭君誠等間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
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被告郭君誠最新戶籍謄本。
三、向本庭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