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27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2779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  告 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平和 被   告 郭君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6年10 月3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