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3081號
原 告 賴霖瑩
被 告 柔麗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宏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
00巷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