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0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081號 原   告 賴霖瑩 被   告 柔麗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4月30日於被告公司位於汐止之直營門 市(日月光國際家飾館)購買英國品牌HYPNOS ORTHOS WOOL E XTRA FIRM手工床墊一組(下稱系爭床墊)、價格為新臺幣( 下同)81,000 元,同年5月3日到貨後並無提供相關規格、 材料及產地資料證明,亦無販售時所稱手工床墊會有的師傅 簽名,認為被告交付的不是原告買的英國手工床墊、被告未 依契約給付,且多次溝通未果,故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價金; 又床墊有無簽名是其次,原告希望被告證明交付給原告的床 墊是英國製造進口,且是手工的。被告則辯稱被告已依債之 本旨為給付,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品質,並經原告確認無誤, 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,系爭床墊確係由英國HYPNOS原 廠手工製作,原裝進口來台,並提出被告公司向原廠訂購之 電子郵件列印本、英國HYPNOS訂購確認單、進口報單、產品 證明書、HYPNOS品牌網頁說明及中文保證書、英國HYPNOS原 廠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及電腦系統截圖、英國HYPNOS原廠床墊 銷售文宣及系爭床墊商品標示(見被證3至11)為證。 二、經查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單上床墊品名載有「orth os wool 」及原告提出系爭床墊上標示號碼「works order no:990408」,並比對被告所提上開證據所載產品名稱及編 號等資訊,可知被告確有向英國HYPNOS原廠以訂購編號0000 00號訂購品名為「orthos wool」之床墊3張(被證4 ),並 有進口報單可證品名為「ORTHOS WOOL 」床墊已進口來臺( 被證5 )、產地證明書可證訂購編號818601號之產品其產地 為英國並已從英國出口至被告公司(被證6),復有英國HYP NOS 原廠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及所附電腦系統截圖說明系爭床 墊之標示號碼「works orde rno:990408」為訂購編號(pr oject number)000000號所訂購產品之其中一品項(被證9 ),佐以被告提出英國HYPNOS原廠床墊銷售文宣,載明該公 司床墊均為手工製造(被證10)等,認被告交付原告之系 爭床墊確係向英國HYPNOS原廠訂購之英國手工製造「orthos wool」床墊,加以被告另於審理中提出載明系爭床墊品名、 尺寸、成分及產地等資訊之商品標示(被證11),是被告辯 稱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,應為可採。故原告以被告未交付其 所訂購之床墊,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為由,主張解除契約並 請求返還價金81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