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板小字第3081號
原 告 賴霖瑩
被 告 柔麗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宏杰
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4月30日於被告公司位於汐止之直營門
市(日月光國際家飾館)購買英國品牌HYPNOS ORTHOS WOOL E
XTRA FIRM手工床墊一組(下稱
系爭床墊)、價格為新臺幣(
下同)81,000 元,
惟同年5月3日到貨後並無提供相關規格、
材料及產地資料證明,亦無販售時
所稱手工床墊會有的師傅
簽名,認為被告交付的不是原告買的英國手工床墊、被告未
依契約給付,且多次溝通未果,故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價金;
又床墊有無簽名是其次,原告希望被告證明交付給原告的床
墊是英國製造進口,且是手工的。被告則辯稱被告已依債之
本旨為給付,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品質,並經原告確認無誤,
原告主張
解除契約並無理由,系爭床墊確係由英國HYPNOS原
廠手工製作,原裝進口來台,並提出被告公司向原廠訂購之
電子郵件列印本、英國HYPNOS訂購確認單、進口報單、產品
證明書、HYPNOS品牌網頁說明及中文保證書、英國HYPNOS原
廠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及電腦系統截圖、英國HYPNOS原廠床墊
銷售文宣及系爭床墊商品標示(見被證3至11)為證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單上床墊品名載有「orth
os wool 」及原告提出系爭床墊上標示號碼「works order
no:990408」,並比對被告所提
上開證據
所載產品名稱及編
號等資訊,可知被告確有向英國HYPNOS原廠以訂購編號0000
00號訂購品名為「orthos wool」之床墊3張(被證4 ),並
有進口報單
可證品名為「ORTHOS WOOL 」床墊已進口來臺(
被證5 )、產地證明書可證訂購編號818601號之產品其產地
為英國並已從英國出口至被告公司(被證6),復有英國HYP
NOS 原廠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及所附電腦系統截圖說明系爭床
墊之標示號碼「works orde rno:990408」為訂購編號(pr
oject number)000000號所訂購產品之其中一品項(被證9
),佐以被告提出英國HYPNOS原廠床墊銷售文宣,載明該公
司床墊均為手工製造(被證10)等,
堪認被告交付原告之系
爭床墊確係向英國HYPNOS原廠訂購之英國手工製造「orthos
wool」床墊,加以被告另於審理中提出載明系爭床墊品名、
尺寸、成分及產地等資訊之商品標示(被證11),是被告辯
稱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,應為可採。故原告以被告未交付其
所訂購之床墊,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為由,主張解除契約並
請求返還價金81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