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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1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127號 原   告 世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      江韋志 被   告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6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11時35分乘 坐,由訴外人陳如盛駕駛原告所屬車號000-00號營業用小客 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與連城路口 因向外開啟車門時,未注意車輛,並讓其先行,與車號000-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,造成原告所屬前揭小客車受 損(下稱系爭事故),案經中和分局交通分隊處理。原告受 損車輛經委請臺北市德雄汽車有限公司修復,支出工資新臺 幣(下同)6,800元,另修車期間三日無法營業所受之損失 依台北市客運商業同業工會函每日之平均收入為1,486元3日 計4,458元。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1,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遲延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當天我本來要在前面停車,原告司機就說要轉彎 讓我停,我開門擦撞到後面機車也不全是我的錯等語置辯,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、地與普通重機機車撞擊之事實 ,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 估價單、車損照片、修車證明書、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 業公會函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核閱屬實,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6年8月16日新北警中交字第 1063568166號函暨所檢附之交通事故現場草圖、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附卷可稽,而被告對 於系爭事故之發生一節並不爭執,僅空言辯稱本件車禍非可 全部歸責於伊,惟未舉證以實其辯,所辯即無可採。是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就系爭車損有過 失等情為真實,已如前述,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,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洵屬正當。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 審酌如下: (一)修車費用部分:查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, 核與該車所受損部分相符,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費用 共計6,800元,均屬必要之修復費用無誤。又本件之修復 費用僅噴漆及工資,故無折舊之必要,是原告得向被告請 求之修車費用為6,800元。 (二)營業損失部分:按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,具依 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 ,視為所失利益,民法第21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受損致進廠維修3天,又依台 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核定系爭車輛每日營業收入 為1,486元,合計受有營業損失4,458元(計算式:1,486 元×3=4,458元)云云,業據提出德雄汽車有限公司估價 單及修車證明書各1紙為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是原告向被 告請求營業損失4,458元,自屬有據。 (三)綜上,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1,258元(計算式:6,80 0元+4,458元=11,258元)。 五、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1,258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七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 八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 20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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