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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1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 原   告 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州 訴訟代理人 林崑河 被   告 華亞麗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與原告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16日雙方 共同簽訂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,原告已經 於103年1月27日全部施工安裝完成,被告已經支付第1期至 第27期租賃分期付款款項給原告,然而從第28期至36期租賃 分期付款款項,總共新台幣(下同)35726元,被告一直拒 絕支付款項給原告,如今已經超過應該支付時間甚久,被告 卻遲遲不依照雙方共同簽定之合約履行各項條款規定,造成 原告許多損失。被告尚未支付第28期至36期租賃分期付款款 項給原告,總共金額35726元整。依據雙方共同簽定之合約 內容,條款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被告收到台灣電力公司電費 帳單必需於七日內支付每一期租賃分期付款款項給原告,被 告不能藉故各種理由故意拖延付款於原告,倘若每一期付款 其中有任何一期超過十五日以上延遲支付於原告,則被告必 須另外支付延遲滯納金每期3000元整於原告。原告已經於 106年5月22日用掛號將第28期至36期祖賃分期付款款項之明 細表寄給被告,總共金額35726元整。被告一直拒絕支付正 確款項給原告。為此,依雙方合約所規定:每一期支付延 遲滯納金3000元,從第28期至36期共9期,總共金額27000元 整,以維護原告權益。求為判決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57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⑵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 (一)本件被告並無原告起訴狀所稱之違約情事及本契約無效應 予撤銷。 緣被告前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16日與原告宏友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簽訂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( 下稱係爭書面契)。租賃期間自103年2月至106年2月期滿 。後租賃產品無條件歸被告所有,合先敘明。 (二)原告自本社區更換LED燈泡照明設備工程完工後,燈泡使 用狀況不佳,系產品來路不明瑕疵造成。售後服務態度不 佳常延遲修繕造成社區困擾。經查係爭書面契約乙方:宏 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:林崑河實際代表人,實際 代表人為陳宏州。故係爭書面契約被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崑 河移花接木蓄意欺瞞,被告疏於查證遭林崑河詐欺而簽訂 係爭書面契約,故係爭書面契約實屬無效之契約應予撤銷 。 (三)因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款資料未依規定呈送且未附請款說明 及請款發票(被告社區之承包廠商請款皆需附足額發票請 款)。因原告一再請求及欺瞞被告,被告體恤商艱,通融 同意電匯至林崑河指定私人帳戶(合作金庫玉成分行戶名 :林崑河)。今雙方合約已到期,原告請款發票蓄意延宕 至今尚未補正,已造成被告社區財務報表遲遲無法結案。 被告社區全體委員為維護全體住戶之權益。會議決議:授 權主委王志成斟酌依法辦理,原告未補齊請款資料及之前 已付款公司收訖證明前(含稅發票)暫不付款。爰予敘明 。 (四)又查,被告已付工程款皆電匯入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崑河之 私人帳戶,原告至今尚未收到任何有關於被告所支付之款 項。被告為避免原告二次請款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尚有涉及 不當得利之問題,故被告需收到原告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修正後之系爭合約書及簽認之收款證明(含稅發票)始 可辦理給付尾款事宜。退萬步而言,縱認被告承認係爭書 面契約存在,而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因係爭書面契約問 題逕向被告主張違約金,應為無理由。綜上懇請鈞院鑒核 並賜判決如答辯聲明以維權益如蒙所准實感德便各等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依原告所提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之立合 約書人欄乙方係記載: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(即原告) 、代表人:林崑河等語,此有該合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 (原證1)。查,原告之代表人為陳宏州,並非林崑河 ,為原告所自承。則前揭合約書立合約書人之乙方(即原 告)顯係未據合法代理簽訂系爭合約書,以認定。是被 告所辯於收到原告補正後(即合法代理)之系爭書面合約 書及簽認之收款證明(含稅發票)始可辦理給付尾款事宜 、被告並無違約,為可採取。 (二)從而,原告依上開合約書之約定訴請①被告應給付原告 357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②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附麗,應併駁回。 四、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 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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