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
上 訴 人 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州
訴訟代理人 林崑河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亞麗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柒
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