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3169號
上 訴人即
被 告 宏遠煤氣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歐陽贊成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馬德勳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63,35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嬿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