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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9號 原   告 顏政豪 被   告 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錫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,並定於 107 年4 月12日宣示判決。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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