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板小字第3446號
原 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添財
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
被 告 廖宥霖即紅人洋酒專賣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
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