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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4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446號 原   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被   告 廖宥霖即紅人洋酒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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