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3545號
原 告 鄭國偉
傅淑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野樵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野樵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
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向本庭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