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356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5樓
上二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江艾芸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5樓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廖俊能、亞星貨運有限公司、吳耿毓、泰安產物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李松季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廖俊能、吳耿毓、李松季等三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被告亞星貨運有限公司、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
變更登記表。
三、向本庭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