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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560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5樓          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艾芸 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能、亞星貨運有限公司、吳耿毓、泰安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李松季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告廖俊能、吳耿毓、李松季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被告亞星貨運有限公司、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   變更登記表。 三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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