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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38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小字第3863號 原   告 王子佑 被   告 陳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原告因工作需求需要成立公司。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於網 路上接洽被告陳耀宗,雙方簽訂房屋營業登記租賃契約, 申請地址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23樓之9,因 成立公司需要跑流程審核,雙方約定若地址無法設立,理 因全額退款,而若完成公司申請,則全額付清。在設立公 司審核中,衛生局於106年5月31日需要檢查消防禁菸貼紙 ,屢遭被告陳耀宗拒絕檢查三次,造成公司無法完成流程 審核,無法經營公司,理因全額退款。於106年6月5日已 向另一家旺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已完成公司設立。 因被告陳耀宗無故拒絕檢查三次,造成公司無法完成審核 流程,亦造成原告事務所重新送件審核,甚而造成原告完 成公司設立一段時間才完成公司審核流程,故請求被告返 還已付租金新臺幣(下同)2,300元。為此,爰依兩造間 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 原告2,300元。 (二)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: 公司並未設立成功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確有設立公司在伊建物,之後原告才將公司 遷到台北市○○○路現址等語置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 。 三、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,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民法第1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應 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;又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,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 之特別要件,負舉證責任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原告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 出房屋營業登記租賃契約書、建物所有人同意書、105年房 屋稅單、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節文等件影本為證,為被告 不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請求是否 有理由?經查,原告所提出房屋營業登記租賃契約書記載之 承租人為訴外人飛行文創有限公司,並非原告,原告雖為飛 行文創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然原告與飛行文創有限公司仍為 二獨立之法人格,故即便原告主張被告陳耀宗即出租人應返 還已付租金之事實為真,因原告並非契約當事人,乃無權依 租賃契約向被告請求,是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陳耀宗返還已給付租金2,300元,即屬無據。 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,3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,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。 六、據上論結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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