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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60號 原   告 歐特自動圖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群 被   告 寶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靜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寶瑪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○○區 ○○路0段00號12樓之1,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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