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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雪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 萬3,98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抗告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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