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69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雪香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 萬3,98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
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
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周靖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
抗告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