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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黃允佑 被 上訴人 金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98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 4 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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