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字第946號
上 訴 人 游芊鈺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沛靴有限公司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○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