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隱裳
相 對 人 普斯特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慶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次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與
被告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
兩造簽訂之軟體開發合約書
第19條附卷
可稽,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仍應由
系爭契約
合意管轄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
)。
書記官 林穎慧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