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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原   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承攬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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