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
原 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桂英
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承攬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向本庭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