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黃子芬
代 理 人 楊智全
律師
相 對 人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桂英
上列
聲請人與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
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
准予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
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新北分會專用
委任狀、審查表等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
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