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044號
原 告 吳思齊
被 告 煒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承煒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周靖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