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2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 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被   告 何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,及各自附表 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(下稱系爭本票 ),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付款,經催討無效, 為此,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。 (二)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: ⑴本件是原告代繳被告車貸分期款,被告簽發給原告的擔保 本票,被告是靠行在原告車行,本件被告車貸及燃料稅、 罰單等等費用,原告都已經代為清償及繳納,被告積欠原 告款項已逾本件請求票款。 二、被告則以: (一)系爭本票是被告簽發的,是擔保本票,被告現在沒有欠原 告任何款項。 (二)被告還有欠原告錢,但應該沒有原告請求的這麼多等語置 辯,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3紙、汽車 貸款發票證明書、薪資明細表1份、服務單、罰單2張、牌照 稅、燃料稅稅單各乙紙、LINE通話紀錄1份為證。被告不否 認有簽發系爭本票,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,是本件 所應審酌者為系爭票款被告是否已清償?被告所辯是否足採 ?經查: (一)按票據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 票上所載文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票據 上權利之行使,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,執票人行使 票據上權利時,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,不負 舉證責任。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,對抗執票人,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,固法所不 許,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。 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,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 進行實體審理時,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 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,始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 分配原則(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)。本件兩造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一情,為兩造所不爭 ,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,被告得以原因關係抗辯,惟 須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查,被 告自認系爭本票是擔保本票,其抗辯已無欠款,惟未取回 擔保本票云云;是依前開判決要旨,應由被告就已全數清 償欠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惟查,被告未能就已全數清償 欠款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,則其空言辯稱已無欠款云云, 尚無可採。 (二)按本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 索權,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到期 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,依年利率六釐計算,票據法 第124條、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 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各自 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本票號碼 │發票人│發票日│到期日│票面金額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TH874672 │何添吉│103年 │104年 │79,356元│ │ │ │ │ 10月 │ 10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5日 │ 15日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2 │TH874673 │何添吉│103年 │105年 │79,356元│ │ │ │ │ 10月 │ 1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5日 │ 15日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3 │TH874674 │何添吉│103年 │105年 │79,356元│ │ │ │ │ 10月 │ 4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5日 │ 15日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