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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原   告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展 被   告 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05,435 元,應繳裁判費2,2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 )補繳1,7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 須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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