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
原 告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翊展
被 告 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佳翊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205,435 元,應繳
裁判費2,2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
)補繳1,7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
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
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