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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原   告 陳振川 被   告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之請求,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8日以104年度簡 上字第329號判決確定在案,此經本院調取該返還借款民事 卷宗查明屬實。 三、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,自應認為不合法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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