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510號
原 告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桂
原 告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
原 告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
訴訟代理人 杜耀琮
被 告 板橋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順成
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
律師
上列原告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
限公司、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
000 元、84,000元、112,000 元,應分別徵第一審
裁判費2,100
元、1,000 元、1,220 元,扣除原告前均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繳1,
600 元、500 元、7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周靖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