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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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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510號 原   告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原   告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原   告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 訴訟代理人 杜耀琮 被   告 板橋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順成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原告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、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 000 元、84,000元、112,000 元,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、1,000 元、1,220 元,扣除原告前均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繳1, 600 元、500 元、7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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