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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5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 原   告 北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書 訴訟代理人 簡銘輝 被   告 莊福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前與原告簽定合約書自民國105年9月12日 起,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,並領 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 、行車執照1 枚,除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1,200 元之管理服務費外,其他牌照稅、燃料稅及違規罰 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。詎被告自105 年9 月起應按月繳交之 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,另牌照稅,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罰款 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,迄今累欠13,673元。茲因被告拒不 給付上開款項,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為期限履行之催告,然被 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 思表示,並依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、新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存證信函為證。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,經本院審視卷內事證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 -0000號營業小客 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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