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682號
原 告 盧志勝
被 告 城裕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碧霞
上列原告與被告城裕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城裕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台幣捌拾伍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
仟柒佰伍拾元,經本院於一○六年八月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
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