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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682號 原   告 盧志勝 被   告 城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裕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城裕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拾伍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 仟柒佰伍拾元,經本院於一○六年八月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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