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75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
被 告 鍾承翰
被 告 星展活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思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伍仟
陸佰貳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古紹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