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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752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  告 鍾承翰 被   告 星展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伍仟 陸佰貳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紹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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