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
原 告 奇特立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李宜蓁
被 告 泰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旭亮
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
律師
陳怡妃律師
蔡順雄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權實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3,
02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
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
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