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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 原   告 李洪昌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起訴狀被告正確名稱及起 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,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。又按法人或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,應經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,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,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,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,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 ,亦應隨時予以調查,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,亦不能因當事 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(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 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為法人,又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, 被告公司名稱為「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」,並非「寰 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」,原告記載是否有誤,若有錯誤請予 以更正,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是原 告及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,於法不合。是本院 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。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萬柒仟零肆拾元整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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