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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 原   告 李洪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;另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 ,又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4 條第 1 項第1 款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且其起訴狀內以「寰宇家庭股 份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與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公司名稱不 符,且原告亦未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,是本件就被告及 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 代理權,揆諸上開法條,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,於法 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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