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8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昌
訴訟代理人 郭鴻孝
袁鼎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
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16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亦
未提出上訴狀
繕本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並提出上訴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