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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1893號 原   告 連坤炑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  告 築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宏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 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「原告連坤炑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巷○號5樓訴訟代理人張敦達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連坤 炑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巷○號5樓訴訟代理人詹漢山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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