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193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宇睿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福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
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3,0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93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