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
原 告 富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正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恒國壁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前於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時,雖已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500 元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7,83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,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05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
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