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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 原   告 富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國壁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,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500 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7,83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,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05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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