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
上 訴人即
被 告 恒國壁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方錫義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翁方彬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,
83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嬿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