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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4號 原   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琇文 訴訟代理人 易先勇律師 被   告 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蘭登麥昆(BRENDON JOHN MCQUEE)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複代理人  李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原告所提加盟契約第七十條第二項約定,兩造約定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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