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
106年度板簡字第2140號
原 告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勝文
被 告 潤泰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慶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復查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委託原告辦理日隆
加油站經營主體移轉前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等作
業,加計5%
營業稅之委辦作業費用合計新臺幣115,500 元。
案經原告備妥
前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提送予被告
確認簽章後,函送桃園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審查作業,且於10
6年6月19日審查核備在案。原告於106 年7月6日掛號郵寄請
款備忘錄及提出結案請款發票等證明。因被告均無任何回應
,爰原告於106年7月13日雙掛號郵寄
存證信函,並限期完成
付款,
惟被告
迄今仍未給付
上揭金額。為此,爰依
兩造委任
契約關係提起本訴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15,500 元,
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經其提出經被告公司經理回傳之報價單
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核備函提出結算請款備
忘錄、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
,視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兩造
委任契約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15,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即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係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