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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8號 原   告 韋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勳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 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玉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0, 000 元,應繳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940 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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