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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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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  告 宣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庭羽 訴訟代理人 黃美燁       邱莉婷 被  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7,599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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