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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  告 王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莊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運緯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,476,000 元,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,352元,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、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,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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