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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原   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      邱奕澄律師 被   告 安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堂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附卷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 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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