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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4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422號 原  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  告 周素蕉       王普生       千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將其對被告 周素蕉、王普生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(包括利息、違 約金、代墊訴訟費用及其他從屬之權利)、名義、利益、義 務及責任讓與訴外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,嗣後者再將債 權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讓與原告,故原告為被告周素蕉、 王普生之債權人。又原告就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對被告千維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千維公司)之所有股份、薪資 、股利、營利收入、董監事酬勞及其他一切給付債權聲請強 制執行,經鈞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17590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後核發扣押命令(下稱系爭扣押命令)在案, 詎被告千維公司竟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,原告爰依法提 出本件確認訴訟,聲明:確認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就被告千 維公司間之股份、股息、股利、營利收入、董監事報酬及一 切其他給付債權,於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範圍內存在。 三、被告千維公司答辯: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並非該公司之股東 、董監事、員工,伊等二人對被告千維公司無任何債權請求 權存在等語;被告王普生及被告周素蕉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法院之判斷: (一)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 之存否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,故確 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,苟具備前開要件,即得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 之法律關係,亦非不得提起(最高法院27年台上字第316 號、42年台上字第1031號、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 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之債權人 ,而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對被告千維公 司之所有股份、薪資、股利、營利收入、董監事酬勞及其 他一切給付債權,經被告千維公司聲明異議並否認有任何 債權存在,致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對被告千維公司是否有 上開債權存在陷於存否不明之狀態,將有礙原告受清償之 權利,且此種不明確之狀態,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,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應認有確認利益,於法並無 不合。 (二)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周 素蕉、王普生對被告千維公司有股份、股息、股利、營利 收入、董監事報酬及一切其他給付債權存在等語,既經被 告千維公司所否認,揆諸前開規定,自應由原告就上開債 權存在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。查,系爭扣押命令係於10 5 年11月8 日送達被告千維公司,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 執行案卷查明屬實,而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並非被告千維 公司之股東、董監事,亦有被告千維公司陳報之105 年4 月8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、105 年3 月15日股東名簿在卷可 稽;此外,原告就系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千維公司之時, 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對被告千維公司確實存在股份、股息 、股利、營利收入、董監事報酬及其他給付債權之事實,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是原告主張,要無可採。 (三)從而,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周素蕉、王普生就被告千維 公司間之上開債權,於10萬元範圍內存在,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 (四)本件事證已經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,經斟酌後,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,爰不再逐一論 駁,併此敘明。 五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(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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