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06年度板簡字第2481號
原 告 文安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銘輝
被 告 吳綠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
照壹枚返還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前與原告簽定合約書自民國105年10
月31日起,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
,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
牌0面、行車執照1枚,除約定被告應
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1,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,其他
牌照稅、燃料稅及違
規罰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。
詎被告自105年11月起應按月繳
交之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,另牌照稅,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
罰款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,
迄今累欠13,200元,經原告屢
為催討,
惟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
爰以
起訴狀繕本送達為
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請求被告返還
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
執照1枚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、新北市計程
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
存證信函各1紙為證。
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
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
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
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38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淳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