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4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板簡字第2481號 原   告 文安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被   告 吳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前與原告簽定合約書自民國105年10 月31日起,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 ,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 牌0面、行車執照1枚,除約定被告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 下同)1,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,其他牌照稅、燃料稅及違 規罰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。被告自105年11月起應按月繳 交之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,另牌照稅,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 罰款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,今累欠13,200元,經原告屢 為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 執照1枚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、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存證信函各1紙為證。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38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