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板簡字第2536號
原 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雲
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
被 告 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榮貴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,因契約涉訟者
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
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
、第12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桃園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12樓之7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
附卷
可稽。又本件原告係本於
買賣契約涉訟請求,
揆諸原告
之出貨單,交貨地點亦係約定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
○○弄○○○號1樓之3B棟,且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榮貴於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○號送達址為寄存送達,是本件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