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4號 原   告 永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  告 孫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宜蘭 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,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至於 原告就管轄部分雖主張:「本件因屬對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 而涉訟,依法本院有管轄權」等語,民事訴訟法第14條所 謂財產管理,係指管理人為本人管理財產而言。管理財產之 原因:或由於委任契約,或由於信託關係,或由於無因管理 ,或由於法律之規定等,本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內容,並 未釋明相對人有何為其管理財產之行為或原因,自難僅憑原 告前開主張即遽認本院有管轄權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